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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规定(暂行)
2017-11-02 15:22  

为加强学校领导与社会各界、校际之间以及校内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信息,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校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现学校领导公务活动的规范化、有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公务活动一般分为校外公务活动和校内公务活动。校外公务活动是指学校领导因公离校(含省内外、国外) 出差;校内公务活动是指学校领导因工作需要参加全校性的活动,以及各院(部)及部门主办、承办或与校外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活动;有关外事接待活动等。

二、学校领导的公务活动一般通过书记校长碰头会在学校领导之间沟通,分管校领导的公务活动应获书记和校长同意。

三、书记、校长因临时参加校外公务活动(离校达2个工作日以上)的,在书记与校长之间相互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办公室把书记、校长活动告知其他校领导;其他分管校领导的临时校外公务活动,来不及在会上沟通的,原则上告知学校办公室,再由办公室负责人分别向书记、校长报告。

四、校领导参加校内公务活动原则

1、全校性的重大活动,包括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党的专门活动、春节团拜会等;全校性会议,包括全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教师大会、教师代表大会、各种工作年会、迎检会等,原则上要求全体校领导参加。

2、全校性的专业性、专题性和专项性的活动和会议,原则上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召集或主持;确属必要,可由分管校领导邀请书记、校长及其他校领导参会。

3、由学校邀请来校讲学、访问的国内专家、学者,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需要有关校领导会见或宴请的,由学校办公室协调。

4、兄弟院校领导、社会团体等来校参观、访问,按照对口对等接待的原则,由相关校领导会见或宴请,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及落实。

5、校领导接见国外专家、侨胞及港澳台人士,由学校办公室商发展规划与合作交流处按照有关外事及港澳台事务工作原则,提出接待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

五、为保证校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校内各部门根据领导校内公务活动原则,拟邀请学校领导出席重要会议及活动的,应提前3天以上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背景材料等书面报学校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并提前1天将有关安排通知邀请单位;如遇到临时或紧急活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尽快与办公室联系。

六、需要校领导致辞或讲话的活动,邀请单位应在报有关活动基本材料的同时提供校领导致辞或讲话稿(代拟稿),由学校办公室审阅修改后,报请校领导定稿。

七、书记、校长因公出差到国外,在获得上级部门批准的基础上,通过办公室向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及备案;其他分管校领导因公出国,经书记、校长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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